一、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被核准歇业或被视为歇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该企业合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
二、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对终止后的企业法人确定清算责任人,法院应当区分公司法人(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不同形态分别确定清算责任人,并在清算责任人范围内确定诉讼当事人。
1.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
2.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
3.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4.企业为非公司的集体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开办单位。
5.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人。
6.企业法人型联营企业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联营投资各方。
7.企业为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人。
四、企业法人终止后有5个以上清算责任人(不包含本数),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全体清算责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五、企业存有多个清算责任人,各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均负有清算义务。部分清算责任人消亡,不影响目前存在的清算责任人承担清算义务。在有其他清算责任人存在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消亡的清算责任人,法院一般不再追加其清算责任人(即对已经消亡的清算责任人负有清算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