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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获救后死亡,事故电梯也有干系
发表日期: 2009-11-15 22:16:29 阅读次数: 374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乘客获救后死亡,事故电梯也有干系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李 芹 余建华  


电梯受困二十分钟老人猝死谁人之过

    本报讯  老人受困于餐厅电梯内20分钟,离开餐厅5分钟后猝死,究竟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餐厅、电梯管理者还是电梯保养者?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酒店与物业公司赔偿11万余元。电梯维修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2008年10月2日,杭州市下城区新麒麟阁餐厅电梯发生故障,其内乘客受困20分钟。获救后,其中一男子陆某在离开酒店后不到5分钟就倒地不醒。医院死亡诊断为猝死。经了解,餐厅场地是向一家叫金钱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的,当晚出故障的电梯属于该公司管理,由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保养。

    2008年10月16日,陆某家属将餐厅老板王某、杭州金钱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及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三方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46万余元。

    法院认定,事发当日19时30分左右,陆某与同事在新麒麟阁餐厅就餐完毕后,欲乘电梯下楼,引导陆某等人走进电梯的是餐厅的服务员。该电梯荷载定员13人。

    电梯发生故障前,发出过两次警报声。第一次是因为超载。当时电梯里乘坐了14个成年人和2个小孩。电梯发出超载警报声后,一个大人走了出来。之后,又响起第二次警报声。电梯突然关门,并立即发生下沉,电梯内的所有按钮失去反应。5分钟后,里面的风扇停止运作。

    据当时与陆某同坐一部电梯的同事回忆,电梯里面有一部电话机,可是电话机旁边没有标注求救电话的号码。于是他们按了报警铃。

    20分钟之后,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打开电梯门。此时,因为空气不流通,所有乘梯人员已经出现头晕、胸闷等不适症状。陆某是其中之一。然而,陆某并没有立刻去医院检查。他和同事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新麒麟阁对此事做出赔偿。

    当晚21时20分,陆某与同事一起离开餐厅,在步行几分钟后他突然倒在地上。22时35分,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宣告陆某死亡,死亡诊断为猝死。

    陆某的真正死因究竟是什么?陆某家属起诉后,西子电梯提出了对陆某猝死原因的鉴定申请。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陆某主要死因为冠心病,在电梯内缺氧及紧张等因素为死亡的诱因。

    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查证认为,陆某死亡主因是自身存在疾病。电梯内缺氧是诱发死亡的原因之一,不排除饮酒、情绪激动等其他因素。

    法院认为,在电梯脱困后,陆某和同事忙于与餐厅的交涉事宜,延误了救治时机,是本人对自身身体情况的懈怠注意,进一步扩大了损害结果。法院确认被困电梯导致的缺氧及紧张在陆某死亡的原因力比例为25%。新麒麟阁餐厅疏于提醒,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使用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对造成的损害承担15%的赔偿责任。而西子电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原因是该公司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保养义务,电梯关人事件是因电梯超载的非正常使用造成,并非电梯保养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新麒麟阁餐馆老板王某赔偿陆某家属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抚慰金合计4.7万余元,判决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赔偿6.7万余元。

当事人说

原告:

    2008年10月2日,受害人陆某等人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杭州市下城区新麒麟阁餐厅用餐后,在该餐厅服务员指引下,乘坐电梯下楼。电梯关门后立即下沉,同时电梯内的按钮失去反应,致使陆某在通风设备关闭的电梯内被困达20多分钟。陆某被解救出之后,提出要求到医院检查身体,但该合理要求被饭店拒绝。由于未得到及时救治,致使陆某步行出酒店5分钟左右倒地身亡。被告王某是饭店经营者,陆某死亡是在消费过程中引起的;被告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是电梯的使用者和维护者;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是电梯维保单位,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赶往现场进行救助,没有尽到维护的义务。三被告对陆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62055元,三被告负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餐厅:

    陆某的猝死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陆某死亡原因是冠心病等自身病情;陆某死亡不是发生在饭店消费过程中,死亡的地点是在回家的路上;陆某被困电梯不是其过错,其非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新麒麟阁餐厅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

    发生事故的电梯是该公司承租的,不属于该公司所有;电梯是安全合格的,该公司付费给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发生事故应由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承担责任。电梯关人只是陆某死亡诱因之一,陆某在事发当天长时间聚会、饮酒、吸烟,所以其死亡存在多方面因素。该公司没有过错,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电梯公司:

    在陆某死亡事件中该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已尽到对电梯的保养责任,电梯不存在质量问题;该公司未参与救援,对救援过程中产生的人为过错不负有任何责任,是救援人员切断了电源导致风扇无法工作致使通风不良,风扇本身没有质量问题;陆某死亡存在自身疾病的内因以及饮酒、因电梯超载被关、事件发生后饭店缺乏应急措施、事后谈判等多个诱因,对内因及诱因该公司都无需承担责任。

连线法官

四方当事人按原因力比例分责

    本案审判员金宁认为:陆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被困于电梯内缺氧及紧张应为死亡的诱因之一,但不排除饮酒、情绪激动等其他因素。从电梯内脱困之后,陆某陪同其他同事与餐厅交涉,延误了就诊时机,如及时就诊应可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陆某本人对自身身体情况的懈怠注意进一步扩大了损害结果。

    综合以上事实情况,法院确认被困电梯导致的缺氧及紧张在陆某死亡的原因力比例为25%。陆某乘坐涉案电梯是在被告王某经营的餐厅消费之后,电梯因超载关门致使陆某被困在电梯内。被告王某作为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即在顾客使用电梯时应及时提醒、警示,避免发生超载及其他不安全情况,但被告王某负责的餐厅疏于提醒,据此被告王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被告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使用人,对电梯此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应负日常管理职责,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妥善处理,被告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且救援措施及时、安全、有效。故被告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对造成的损害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基于与被告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的合同关系承担涉案电梯的保养义务,其提供证据证明已尽保养义务且电梯经检验合格,并辩称电梯超载后自动关门是超载保护装置启动的正常反应。法院认为电梯发生关人事件是因电梯非正常、合理使用(超载),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电梯超载后自动关门是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保养不当所导致的,且事发时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并不知晓也未参与救援,即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金钱豹餐饮娱乐公司认为涉案电梯经检验合格,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应保证电梯的正常使用,本案相关损失应由被告西子电梯杭州分公司承担,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提起诉讼。

    法院确认原告获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1万余元,由被告王某赔偿41011元,被告金钱豹娱乐公司赔偿61516.6元。陆某死亡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定由被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告金钱豹娱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记者观察

电梯事故频发主因有三

    伴随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城市化水平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梯作为住宅楼、写字楼等楼宇内的垂直运输工具,已经像其他交通工具一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电梯大量出现在生活中,致人伤亡的电梯事故也频繁发生,造成电梯事故频发的最根本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电梯设备的缺陷

    电梯是现代建筑物中不可或缺的机电运输设备,它与大型游乐机、锅炉、起重机械等设备一样,同属特种设备的范畴。这些特种设备运营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国家、社会的安定和谐,必须对它们的制造、保养维修、操作使用制定特别的要求。国家和各地政府部门对电梯、大型游乐机、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重视,对运营中的电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上海市对电梯实施《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对电梯设备的完好有极严格的要求,规定物业管理部门必须每月至少一次对电梯的安全装置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对电梯的各部件进行一次安全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机构制动器的制动能力试验;对电梯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既然如此,为什么电梯设备还存在着种种缺陷呢?首先,由于各地区的不同,对电梯设备技术指标的硬性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即使技术指标一致,但在执行规定方面的严格程度也不尽相同,这就是造成全国电梯事故率相差较大,少数地区电梯伤人事故不断出现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国目前正在运营中的电梯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甚至更早一些的产品。这些产品在设计制造上虽然并不存在致命的缺陷,但在安全可靠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够妥善、值得改进的缺陷。这部分早期产品在正常操作时完全能够安全运转,可是一旦遭遇操作者的错误指令或使用者不规范行为,就很容易产生电梯故障引发伤人事故。这些先天性的缺陷造成了部分电梯致人伤亡的事故几率大大提高。

专职人员安全培训缺失

    目前从事客梯、货梯、自动电扶梯、简易或临时升降机等电梯类设备的操作、修理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未经正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就匆匆上岗了。国家劳动部门在这方面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很多企业出于眼前的经济利益或其他种种原因有章不循、有禁不止;一些电梯专职人员虽然持证上岗,却常怀着侥幸心理违章操作,结果酿成了害人害己的悲剧,这类电梯伤亡事故常能见诸报端。

电梯乘客的错误行为

    虽然电梯设备在设计时为乘客的安全进行了周密的考虑,出厂电梯产品已经为很多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设置防范措施,但是某些电梯乘客不规范的行为和错误举止,以及发生情况后不科学的逃生措施仍会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有关安全专家表示,发生火灾特别是高层建筑火灾时,要牢记电梯不具有防火性能。遇到高温时,电梯轿厢很容易失控甚至变形而卡在电梯井中,同时还有触电危险。当楼内电气线路被烧毁或在断电时,电梯会停在楼层中间,乘客便处在极其危险之中。此外,电梯运行时,电梯井道会形成烟囱效应,使它变成了拔烟和助长火势的垂直通道,威胁着人员的安全并助长烟火的扩散。所以发生火灾时必须从消防安全通道撤离,走楼梯而千万不可乘电梯。

新闻链接

业主被困电梯受惊昏厥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某住宅小区一名年近七旬的业主邓婆婆在乘坐电梯时被困而受惊昏厥,为此她上法院起诉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判决其赔偿邓婆婆医药费和精神损失共6560元。

    2007年12月6日下午两点多,邓婆婆所在小区的电梯突发故障,导致她一个人被困在黑暗的电梯间里一个多小时,待电梯维修好后邓婆婆因为惊吓已经昏厥过去,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才得以恢复。后来,邓婆婆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其不应对邓婆婆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其维护保养应该由专门的单位进行。物业管理公司已将小区内所有电梯的维修保养委托给具有维保资质的广州某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公司进行,邓婆婆应该找广州某电梯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在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助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邓婆婆被困电梯内一个多小时后,物业管理公司才发现电梯故障,足以认定其管理存在疏漏,且在发现故障后,物业管理公司也并未采取应急救助措施,而是通知电梯维护公司到场抢修,导致救助时间又延误了半个小时。对于邓婆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邓婆婆医疗费3560元、精神损失3000元。

饭店电梯停运吓坏孕妇

法院判决赔偿相关费用

    饭店内正在运行的电梯突然发生故障,使准备在此用餐的一名孕妇受到惊吓产生不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昌通大鸭梨饭店赔偿原告王女士医药费639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00元。

    2008年4月19日中午,王女士与爱人一起到天通苑北京昌通大鸭梨饭店处准备吃饭,因餐厅在三层,王女士按照被告的指示牌上了电梯。但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两次发生故障,致电梯停运,王女士及其同乘电梯的人被关在电梯里将近十分钟的时间。当时王女士怀孕7个多月,出现了腹痛等不良反应。待电梯门开后,王女士等人出来到了被告餐厅,想向负责人反映此问题,但经理却迟迟不露面,无奈之下王女士的爱人及其他同乘电梯的人报了警,待警察到了以后负责人才出来。之后餐厅的人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去了附近的天通苑中医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初步检查,诊断为出现宫缩,先兆早产,建议去大医院或妇产医院做进一步诊疗处理。于是王女士在爱人的陪同下又去了北京市妇产医院。事后王女士家人与饭店协商此事的处理问题,因王女士已怀孕7个多月,一直很正常,这次发生意外受到惊吓,且出现先兆早产,王女士及其家人非常担心即将出世的小生命会因此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希望饭店能有所交待。但饭店对此不予理睬。

    王女士认为,作为消费者到饭店就餐,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应享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这也是起码的权利,因饭店的原因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饭店承担。故王女士要求饭店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900元,并承诺生产后小孩如果因此次事故造成任何损害由饭店负责。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该赔偿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原告在到被告处消费时,因被告的电梯出现运行停顿而出现腹痛等状况。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诺对出生后的小孩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赔偿形式,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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