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商法网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精英团队
|
客户风采
|
商务警示
|
公司企业
|
劳动法务
|
税务制度
|
企业文化
|
典型案例
|
民商诉讼
|
合同范本
|
商务法律
|
社会活动
|
学术研究
|
在线留言
>> 分 类 导 航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民商诉讼】
┝
民商诉讼
【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商务法律】
┝
商务法律
【学术研究】
┝
学术研究
【民盟风采】
┝
民盟先贤
┝
民盟要闻
【非诉业务】
┝
非诉业务
【社会活动】
┝
社会活动
┝
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恋爱中男女之间的给付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彩礼还是赠与
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属于单方允诺行为
非诉业务特点
车辆租赁合同
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单方面赔偿对方损失的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股权转让协议
乘客获救后死亡,事故电梯也有干系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民商诉讼
→
民商诉讼
→ 留置送达的条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留置送达的条件
发表日期: 2009-07-09 11:48:42 阅读次数: 36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
第七十九条规定:
“
受送达人
……
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有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送达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即直接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向法人送达诉讼文书,应送交给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对法人实施留置送达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送达;二是必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三是必须将诉讼文书留置于法人的住所;四是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到场。只有符合这四个条件,对法人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上一篇:
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几个问题
下一篇:
谈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首都商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 东配楼 邮编:100071
电话:010-63772112 手机:18901231181
联系人:焦建律师
邮箱:cbd8cbd8@163.com
京ICP备09065803号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