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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诉讼民商诉讼 → 留置送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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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条件
发表日期: 2009-07-09 11:48:42 阅读次数: 36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有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送达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即直接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向法人送达诉讼文书,应送交给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对法人实施留置送达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送达;二是必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三是必须将诉讼文书留置于法人的住所;四是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到场。只有符合这四个条件,对法人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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