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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诉讼民商诉讼 → 民事诉讼时效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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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日期: 2009-06-23 16:18:26 阅读次数: 304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事诉讼时效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焦建   1352092680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打官司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时效问题,如果时效经过且无法定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则民事权利将丧失法律对他的应有保护,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丧失胜诉权。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第136条规定的几项诉讼时效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另外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诉时效问题的关键点包括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笔者从这几个关键点出发,谈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方面。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由于民纠纷的差别很大,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不尽相同。笔者主要谈常见的几种。(1)附条件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2)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3)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开始计算。(4)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5)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的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只有法定事由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2)权力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3)当事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当事人通过合理运用可以达到延长权利保护期限的目的。笔者在办理案件是时常遇到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权利无法得到应有保护的问题,以及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时效躲避债务的问题。笔者针对上述两个问题谈一谈权利人的应对策略。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权利人提出请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起诉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或者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视为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权利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亦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权利人提出请求。证明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这里的提出请求是指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这种请求形式多样,

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在诉讼实践中时常发生当事人实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以至于法院无法采信导致败诉的案件。这些案件提醒我们在行使请求权时要注意方法,尽量选择那种能取得书面证据的方法,以备日后打官司之用。如果不清楚用什么办法最有效建议您请教专业人士。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是指义务人做出承诺或履行行为承认债务的存在。这样也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包括书面或口头的承认,也包括项权利人提出延期履行的申请、偿还部分债务、支付利息、提供担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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