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商法网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精英团队 | 客户风采 | 商务警示 | 公司企业 | 劳动法务 | 税务制度 | 企业文化 | 典型案例 | 民商诉讼 | 合同范本 | 商务法律 | 社会活动 | 学术研究 | 在线留言
  >> 分 类 导 航
【客户风采】
┝ 客户风采
【商务警示】
┝ 商务警示
【公司企业】
┝ 公司企业
【劳动法务】
┝ 劳动法务
【税务制度】
┝ 税务制度
【企业文化】
┝ 企业文化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竞业禁止协议
 北京市房山燕东化工厂
 信用卡非法套现内幕揭秘:黑中介每日套现数十万
 元方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怎样设计公司治理结构
 重新塑造品牌的核心价值
 大连和诚科技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股东未有充分正当理由不能擅查公司账簿
 北京市工商医疗机构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公司企业公司企业 →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发表日期: 2009-07-30 11:00:06 阅读次数: 36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少数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以及主持股东大会。

    法律赋予了少数股东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可以依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东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股东可以依法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如何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首都商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 东配楼 邮编:100071
电话:010-63772112 手机:18901231181
联系人:焦建律师
邮箱:cbd8cbd8@163.com
京ICP备09065803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